本報訊(記者 李少雲 通訊員 袁興秀)11月18日,市發改委發佈通知,根據海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完善電動汽車峯谷分時電價政策有關規定,並結合燃油價格變動態勢,自2020年12月1日起,調整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峯谷時段,同時下調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標準。
電動汽車車友可選擇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電力系統利用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調整後
◆ 峯時段為:16∶00—24∶00
◆ 平時段為:08∶00—16∶00
◆ 谷時段為:00∶00—08∶00
電動汽車充電服務費上限標準,每千瓦時下調0.10元。調整後的上限標準為:電動公交汽車0.70元/千瓦時,其他電動汽車0.90元/千瓦時。